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大学生励志助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特殊教育与康复学院发布时间:2024-03-07浏览次数:14

山东省残疾人大学生励志助学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根据国务院《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鲁政发〔2016〕33号)精神,决定继续组织实施“山东省残疾人大学生励志助学项目”,对残疾人大学生发放一次性励志助学金(以下简称“助学金”)。为规范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当年被普通高等院校(含特殊高等院校)录取的,接受全日制大学专科(含高职,下同)及以上学历教育的在校残疾人大学生,获得资助的残疾人大学生必须具有山东省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

第三条  资助标准。大专生资助标准为4000元、本科生资助标准为6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8000元、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10000元。助学金为一次性发放,同一残疾人大学生接受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等多个阶段学历教育的,每提升一个学历级次增加2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参加两个及以上同一级次学历教育的,不重复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助学标准,并由设区的市统一发布。

第四条  主要用途。助学金主要用于补助残疾人大学生在高校学习期间为克服学习障碍而接受辅助器具适配、心理咨询求助、特殊性适应能力训练、日常康复训练等特殊需求而增加的支出。本助学金不包含残疾人大学生的生活困难补助。

第五条  申报程序。残疾人大学生(或其家长代理)在新入学当年9月30日前,持身份证、残疾人证、录取通知书和在校学习证明(《学生证》或学费发票、学费收据等)的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县级残联审批后汇总报送市残联,由市残联复核后,报省残联备案。

第六条  资金来源。助学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地方提高标准部分自行负担。

第七条  资金发放。各级残联将助学金纳入同级部门预算。县级残联按照审核确定的名单,及时将助学金直接发放到残疾人大学生本人。

第八条监督管理。助学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按照谁申报、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县级残联组织需将受资助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开公示,并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对工作中出现的弄虚作假以及挪用、截留助学资金等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  残疾人大学生获得残疾人励志助学金后,不影响其继续申请享受其他教育救助政策。

第十条  部门职责。各级残联、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发挥好各自职能作用。残联组织要做好残疾人大学生励志助学项目的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将助学金纳入预算管理,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教育部门负责向在校残疾人学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对录取通知书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并协助将大学生的录取信息及时与残联组织残疾人信息精确对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共享阳光·山东省残疾大学生励志助学项目实施方案(试行)》(鲁残联发〔2015〕22号)同时废止。